9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,对仿冒混淆、商业诋毁等行为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说明。其中,某公司搭蹭影视剧《狂飙》热度销售酒类商品,被判赔偿500万元。仅从已经公布的信息看,涉案企业名称、具体宣传方式及裁判计算过程等细节不宜自行补充,但案件传递出的信号十分明确:影视作品形成的知名度和商业吸引力,不是任何经营者都能随意拿来卖货的公共资源。
“蹭热度”为什么可能变成不正当竞争
日常表达中的“蹭热度”范围很宽,一句评论、一则影评或普通网友使用流行表达,并不当然构成违法。风险主要出现在经营活动中:商家通过商品名称、包装设计、宣传图片、直播话术或销售页面,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与热门影视作品、出品方或相关权利人存在授权、联名、监制等特定联系。
这种营销方式可能不直接复制完整海报,也未必明确写出“官方授权”,却可能借助相近名称、角色印象、经典场景或整体视觉组合制造联想。法律判断通常不会只盯着一个词,而会结合使用场景、呈现方式、作品知名度、消费者认知及商家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。
因此,“没有原样照搬”“没有说是联名”并不是天然免责理由。若整体传播效果足以造成商业来源或合作关系方面的误认,仍可能触及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问题。

500万元赔偿释放了哪些信号
热门影视内容具有可保护的商业价值
一部作品走红后,剧名、人物形象、剧情符号及整体影响力可能带来可观的市场关注。经营者绕开授权成本,把这种关注直接转化为自己的商品销量,既可能损害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,也可能扰乱正常竞争秩序。
营销创意不能代替授权
把剧集元素改成谐音、暗示或相似视觉,并不等于风险消失。判断一项营销能否使用,关键不是“改了多少”,而是是否使用了受保护的权益、是否容易让公众产生特定商业联想,以及经营者能否拿出清晰有效的授权依据。
侵权成本不止是撤下商品
商家一旦越界,可能面临停止相关使用、赔偿损失及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等后果。已经生产的包装、广告物料和库存还可能需要处置,渠道信用与品牌声誉也会受损。此次公开信息中的500万元赔偿,对依赖热门内容走捷径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警示意义。
商家借势营销前,应完成四项核验
- 列出全部借用元素。不要只审查剧名,还应检查角色称谓、演员肖像、台词、音乐、海报构图、道具和具有识别度的场景。
- 确认权利主体与授权范围。影视项目涉及的权益可能分属不同主体。即便取得某一项许可,也要核对使用商品、渠道、地域、期限和宣传方式是否包含在授权中。
- 审查整体传播效果。把包装、商品标题、详情页、短视频和主播话术放在一起判断,避免单项看似克制,组合后却强烈暗示官方关系。
- 留存完整审核记录。保存合同、授权链条、设计版本、审批意见和投放范围,出现争议时才能说明素材来源与使用依据。
这套流程同样适用于体育赛事、综艺节目、游戏角色和网络流行形象。营销部门不应等到物料投放后才找法务“补手续”,合规审查应当发生在产品命名和设计立项阶段。
消费者怎样识别“官方联名”
面对带有影视气息的商品,不要仅凭配色、人物剪影或主播口头介绍判断合作关系。可重点查看品牌官方渠道是否同步公布、商品详情是否明确标注授权主体与范围、包装信息是否规范,以及商家能否提供一致而具体的说明。

如果页面只反复使用“同款”“致敬”“剧迷必入”等模糊表达,却回避授权问题,就应保持谨慎。尤其购买酒类商品时,更应把产品资质、生产信息、正规渠道和售后保障放在影视情怀之前。类似的理性判断也适用于高价新品消费,可参考购买高价产品前如何算清消费账;面对包装颜色或产品状态变化,也可了解营销信息变化后值得核验的问题。
真正有效的借势,应建立在清晰边界上
热门作品能够迅速带来注意力,但注意力不等于可任意占用的商业资产。品牌若确有合作需求,应通过正式授权、联合开发和清楚标识建立可信关系;若没有授权,就应回到产品品质、服务和原创表达本身。对消费者而言,分清“让人联想到”与“确有合作”,也是避免被营销暗示影响判断的重要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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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编辑原创,发布日期:2026年09月10日 14时24分42秒(北京时间)






